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四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供水管理服務,保障生活、生產以及其他用水,助力公園城市示范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供水管理堅持城鄉統籌、安全高效、集約節約、綜合利用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供水工作應當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因地制宜推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集中供水規模化、小型供水規范化建設,探索推行農村供水專業化管護。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發展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加強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深化供排凈治一體化,改善供水質量和服務,加快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權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的供水工作,指導供水單位做好建筑區劃外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市和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筑區劃內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施工工作,指導物業服務人做好建筑區劃內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市和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園城市、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供水法治宣傳、糾紛調解等工作。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智慧水務平臺建設,指導供水單位建立完善規范的供水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提高供水管理服務的數字化、便利化和安全保障水平。
鼓勵開展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和供水水質。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醫院、體育場所、交通場站、景區景點等公共區域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管道直飲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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